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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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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精选12篇)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1

  我校有15个教学班,分别分布在教学楼的四个楼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了使教学楼在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能统一指挥,有条不紊地进行紧急疏散师生,使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成立教学楼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钟春燕

  副组长:陈军、刘伟(主管安全)

  成员: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班主任

  职责:

  (1)迅速到达现场,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控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事故处理的具体策略。

  (2)负责向有关方面报告事故情况。

  (3)组织力量并全程指挥其他各职能人员投入工作。

  (4)密切配合消防、医疗等机构对事故进行处理。

  (5)认真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有关指示。

  (6)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查找事故原因和责任。

  下设应急疏散小组和救护小组:

  1、应急疏散小组

  组长:刘伟(负责疏散现场总指挥)

  成员及职责:各班主任,有关教师(具体分工如下)

  何巍巍:广播室播音,发布信号。

  各班主任:进入各班指挥学生疏散。

  理。

  2、救护小组:

  组长:童云峰

  成员:马可、于磊、宋晓明

  职责:负责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

  二、防范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使安全教育进课堂,每周星期一班会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2、建立观察制度。值周领导每周观察教学楼三次,并做好记载。主管安全的领导每周要带领值周领导及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对教学楼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做好记录,落实监控人,定期报告。

  3、建立报告制度。各班班主任每周五向值周领导报告一次,本班教室的楼板、墙体及各班负责的楼梯、楼道安全情况,值周领导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其他教师若发现墙体、楼板有裂缝,掉灰渣,有异样响动等现象,必须马上报告安全领导小组。

  4、建立上课老师“一岗双责”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治教,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有异常心理,班主任及课任教师要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5、每个楼梯口设置警示语:上下楼道一律靠右慢行,严禁嬉闹、推搡、跑跳、拉扯、拥挤。

  6、建议楼梯、楼道划出中线,设置上下标志。

  7、为了便于学生疏散,晚上放学后,延长灭灯时间10分钟。

  8、教室和楼道上禁止一切文娱、体育活动,不准搞庆典、晚会。

  9、不准在楼道、教室进行齐步、正步走,一律便步走。

  10、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若不遵照以上规定造成事故者,追究相应责任。

  三、应急措施:

  1、事故现场的教师一边指挥学生进行紧急集结疏散,一边以最快的速度将发生事故信息传递到指挥机构。

  2、指挥机构人员马上按工作职责到现场指挥全校师生进行紧急疏散,具体如下:

  (1)利用校园音响系统,马上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如音响系统故障,随时启用备用音频系统。

  (2)由值周教师进入工作岗位,在各个楼层拐弯处班主任协助疏散学生。

  (3)各年级、各班主任及全体教师立即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进行疏散。具体顺序为先一楼至二楼至三楼至四楼。

  (4)疏散地点以学校操场中心为集结点。

  3、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师生有序、安全疏散,防止骚乱、踩踏等事故发生。

  4、若有伤亡,应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组织抢救,同时拨打120、110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2

  一、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公司以内及其周边的污染物排放,交通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等因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时,启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

  公司特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李斌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李兴勇担任、组员由各部门领导组成。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排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做出排险减害(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报告制度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适当的认定:

  (1)凡属轻微环境染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补漏,及时清理污染源;

  (2)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除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外,应立即向县应急办及县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四、本预案的实施

  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或即将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危害,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时,实施本应急处理预案。其做法如下:

  1、接到事发报告后,立即组织小组成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同时报告县应急办及相应主管部门。

  2、事故第一时间内除组织抢救外,应如实报告县应急办及相应主管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主要污染物以及危害程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污染源的处理。

  3、对有可能污染的地方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患于未然。

  4、对发生有毒物质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人员撤离。

  5、查明原因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及当事人共同拟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6、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7、危险或危害物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扫尾工作。

  五、本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__〕85号)

  (6)《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__〕141号)

  (7)《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苏环办〔20__〕87号)

  (1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__〕97号)

  (11)《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 预案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区(新区和园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2)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区(新区和园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区(新区和园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确定。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企业和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 工作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区级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长江流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南京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由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负责。

  (7)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3)。

  2.4 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冶金、环境生态、安全工程、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控和风险预判

  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Ⅲ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3.2.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各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相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 先期处置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新区和园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4.4 指挥协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1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2 应急监察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5.3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5.4 分类处置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5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应急终止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7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 后期处置

  5.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5.2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3 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5.4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的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政府、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4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5 生活及卫生安全保障

  由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应急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监测: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

  8.2 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__〕67号)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

  作,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

  预防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绥化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预案定位

  省政府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绥化市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本市所辖各级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初判。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级别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会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本市指挥部及所辖各级政府服从省指挥部指挥。

  如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绥化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地域的所属县(市、区)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等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工矿商贸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救助和安置;储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公众治安管理与现场警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应急处置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调查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8)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学校师生紧急避险和人员疏散工作;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的校园安置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急建筑物建设的相关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5)市水务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科学合理调度。

  (16)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8)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20)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及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相关工作。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救援、现场抢险和破拆等。

  (22)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3)国网绥化供电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保障应急工作电力供应。

  (24)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修订与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协调县(市、区)所属相关部门,联系突发环境事件当地的会议室、住宿、饮食、交通等相关工作,并保障安全。

  (25)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原因、过程、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环境事件的物料成分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省政府、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可能产生的危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会同有关部门初判响应等级,进行评估,上报市政府;

  (8)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污染控制区内人员进行防护与撤离;

  (9)对污染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对污染警戒区域的确定和相关防护措施提出建议;

  (10)对污染事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提出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

  (11)组织对突发事件调查与善后处理;

  (12)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1)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立即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待省指挥部成立,由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成立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服从省指挥部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3市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等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新闻宣传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维持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4专家组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警机制

  3.1预警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信息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地)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预警措施

  3.3.1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3.2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4应急响应与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由省政府统一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请求支援。

  (4)省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省指挥部在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省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省政府请示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备案。

  (3)市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事件涉及绥化所辖区域之外,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由省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请求。

  4.5信息报送

  4.5.1信息报告程序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5.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5.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6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12)新闻宣传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响应级别,在相应级别政府的授权下(特别重大对应国务院、重大对应黑龙江省政府、较大对应绥化市政府,一般对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响应级别越高,越应受到关注,报导频次越密,报导范围越广”的原则向社会通报。

  4.7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4.8力量部署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需要其他市(地)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报请省指挥部统一调动。省指挥部批准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9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响应发布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督监测。

  5调查与善后

  5.1调查评估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向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5.2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6.4安全防护装备保障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6.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发生时治安处置维护工作。

  6.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提供保障,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日常管理

  7.1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7.2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7.4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5监管

  建立健全预案管理体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方案,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预案更新等活动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于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贻误时机的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5

  一、编制目的

  电力公司(2MW机组)位于xx省xx市,距市区约 km,距市约 km。厂址南侧为、西侧为、东侧为、北侧为。厂址东侧、河以西有一新建的从公路至xx村的村间公路。公路从厂址中部东西方向通过,将厂址分为南北两部分,北侧为主厂区、南侧为煤场区。

  工程建成后同时承担市区60%的民用热负荷,以及市工业区的部分工业热负荷和城区的民用热负荷。

  电力公司“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设装机容量2MW超超临界双背压抽凝式机组,日运行时数20h,年运行时数h。

  主要由卸煤输煤系统、燃烧系统、发电、烟气脱硝除尘脱硫系统、除灰渣系统和公用工程系统等组成。

  电厂发电用煤采用铁路、公路运输,经输煤系统和破碎系统将煤破碎送至锅炉燃烧。锅炉所加热的蒸汽送入汽轮发电机组进行发电。汽轮机排汽经凝汽器冷凝后重新送入锅炉加热循环使用,凝汽器冷却介质为循环水,被加热的循环水经冷却塔冷却后重新送入凝汽器循环使用。发电机发出的电能经变压器升压后并入电网供用户使用。锅炉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干式排渣机排至渣仓冷却储存,由渣仓排到输渣汽车外运综合利用。锅炉产生的含尘烟气经SCR脱硝系统脱硝后进入静电除尘器除尘,进入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进行脱硫,由210米高烟囱排入大气。副产品粉煤灰由气力除灰系统贮存于干灰库综合利用,炉膛底部的渣由除渣系统外运综合利用,脱硫副产品石膏全部综合利用。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风险防控任务,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规范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态及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公司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xx]34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识别本企业环境风险的基础上,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现有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差距,编写公司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划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二、公司位于xx省西北部,北依,南临,西部与xx省接壤,北部与毗邻,东部与搭界,南部与相望。地理位置在北纬34°48′-35°30′,东经112°02′-1°38′。

  公司地处太行山脉与豫北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由北向南渐低。从北部山区到南部黄河冲积平原呈阶梯式变化,层次分明。总的地势是北高南低,自然平均坡度为2%。最高海拔1955m,为王屋山顶峰;最低海拔90m。区内主要地貌特征有山地、丘陵与平原三部分,其中山地占33.3%,平原占56.1%,丘陵占10.6%。

  区域地貌单元属太行山前冲积平原,除最上层耕土外均由第四系冲洪积物组成,主要为粘性土、砂土,大部分为中层缩性土层。周边附近未发现断裂、地裂缝、古河道、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属稳定场地。地下水深0.6m,地震烈度为7级。

  公司所处位置属于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春旱多风,夏热多雨,秋高气爽,冬寒少雪的特点。

  为防止公司生产对大气、水环境造成影响的风险。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特此编制本应急预案。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12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4、《危险化学品目录》(20xx版)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

  12、《危险废物鉴别规范》(HJ/T 298)

  13、《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辨识》(GB 18218)

  1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1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2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xx〕4号;

  2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年1月8日;

  2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年1月24日;

  2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

  28、《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xx〕41号);

  29、《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现场监察指南和备案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xx〕75号);

  30、《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焦政办〔20xx〕100号,20xx年8月30日修订;

  3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xx年12月7日修订);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12月7日修订实行);

  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01号);

  3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救援物资装备要求》(GB3011-20xx);

  37、《焦作市涉危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8、《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上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xx有限公司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企业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安全事故引起的相关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本预案应与其他安全应急预案以及当地县市环境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衔接实施。

  四、编制过程

  我单位于20xx年1月完成了《xx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公司内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及应急预案专家对其进行了初评,经修改完善后报送县环保局。县环保局组织了《xx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会,评估会邀请环保局、专家、临近居民及企业代表,评审中,专家根据现场查看及听取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后,对编制的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正式发布。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无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指挥部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芜湖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市现场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预案体系

  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风险控制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应急队伍

  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物资装备

  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科技支撑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

  4.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四级(蓝色)预警由市政府指挥部办公室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并上报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予以发布,其中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予以发布。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市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分局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芜湖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原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请芜湖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芜湖市政府组织应对,市政府负责开展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见6.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三级响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二级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当芜湖市指挥部介入后,在芜湖市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当省指挥部介入后,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指挥协调

  6.4.1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待芜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介入后,配合芜湖市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2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市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内有关镇或兄弟市县通报情况;

  (7)视情向兄弟市县、或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5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修复、生态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人民政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__年11月17日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20__〕67号)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7

  一、指导原则

  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指挥、调度,政府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事件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四级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并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平战结合,预防为主,系统联动,科学应对的原则进行。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类四级,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成立金沙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副镇长王以新担任、成员由镇经发办、党政办、财政所、镇直单位、各村组成,对事件负总责。

  (2)指挥中心职责

  分四级设置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指挥系统。事件发生,事发地村负责人报告金沙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视危机情况启动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紧急响应、当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由镇长担任总指挥,成员由预案涉及部门组成,并及时上报市、县环保局,并请求技术支援与设备、人员上的支持。

  一般、较大突发性环境事件由副镇长王以新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预案涉及部门组成,涉案企业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列席,并及时报告市、县环保局,必要时请求技术支援。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得要求迅速启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整理、修订、补充和完善。

  (3)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发生事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保持整个应急预案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环境时间发展情况报告事故现场态势。执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5)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四、应急响应的程序

  1、分级响应原则

  按照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与破坏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特别(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自动生成金沙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

  2、信息报送程序与制度

  镇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领导报告,并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求上级环保局支援。对污染源警戒区域进行污染跟踪,每24小时向应急小组报告一次突发性事件发展状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突法事件消失。

  3、处置措施

  (1)危险化学品个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金沙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2)其他事件的处置,按以上预案执行。

  4、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来进行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道工作。

  五、应急结束

  经现场监察组连续根据监察和现场检测组跟踪监测,环境污染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组连续跟踪监测,主要污染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指挥中心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领导小组签定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结束。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8

  为规范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危害,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局具体工作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其他需要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指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本市范围外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由我局联合市有关部门,并协调会同相关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置;协调不成的,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查处。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我市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成人员包括市环境应急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土壤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办公室、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局信息中心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领导、指挥、督察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故的具体处置措施。

  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负责人担任。

  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现场协调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供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与事故应急协调工作,收集、组织和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协调保障,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厅报送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工作,成立应急监测小组,负责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监测数据,为应急处置及研判提供支撑。

  水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和负责涉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办公室:负责涉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布置,发布关于应急处置的信息;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局信息中心:加强事发相关企业污染物外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在线监控,及时提供实时在线监控数据;配合宣教部门做好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信息发布,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等。

  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启动《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程序启动应急工作。

  (二)局应急值守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办公室进行核实。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及时逐级上报。

  (三)应急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情况、人员受害情况等,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若确定启动则立即对应急办公室下达启动指令。

  (四)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应急办公室组织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人员接到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准备好现场调查取证、监测等工具。

  (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经局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值班室或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报告时限和要求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的同时,要协助事发地政府、指导协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督促事发单位和应急处置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最短时间内切断,阻隔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蔓延,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七)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当日未完成处理的,次日要及时续报调查处理情况;市环境监测站到达现场后,按照事故情况确定需监测的项目,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监测报告,供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局机关业务科室在专项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处理后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局应急领导小组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经局领导审定后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八)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协助当地环保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善后工作,落实进一步消除污染、恢复生态的措施。

  (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解除预案。

  (十)预案解除后,最终的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事件处理结果报告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结果报告的内容明确处理结果,事件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出具有关监测数据等。

  (十一)为了正确引导新闻舆论,保证社会稳定,可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视情发布事件信息,发布信息须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统一口径,由市局宣传教育科协调组织。

  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一)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赴现场调查,指导发生污染事件单位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污染事件的处理与污染防治工作,通报下游和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二)要求发生污染事件的单位立即停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要时实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启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紧急征用所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场地等。

  (三)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针对不同的事件类型、不同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清理污染现场,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展,减轻污染强度,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四)根据污染事件的污染强度、范围、持续时间及可能危害公众的程度等情况,酌情考虑提请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疏散、转移公众。

  (五)清除清理事件现场。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六)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中毒时,及时提请事发地政府组织卫生等部门采取救助措施。

  (七)现场应急人员应配备防毒、防酸碱等有毒有害物品的防护衣具,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五、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一)根据《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我局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要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发改、经信、公安、消防、民政、住建、交通、农业、水利、卫计、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给予支持保障。

  (二)建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专家组职责:

  (1)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提出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三)应急物资调度

  1、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方面,我局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兼做固定指挥平台,包括应急指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指挥调度系统,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行维护。

  2、环境应急交通工具方面,配备有应急指挥车辆1部(包括照明、摄像、通讯等应急处置器材)和高性能应急监测车1部。

  3、环境应急防护装备方面,配有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3套、应急现场工作服2套、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2套、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辐射报警装置共2套、医用急救箱2套、应急供电照明设备1套、由市环境监测站维护管理。

  4、环境应急调查取证设备方面,应急摄像器材、应急照相器材、应急录音设备、防爆对讲机、无人机由市环境应急中心维护管理;应急监测器材由市环境监测站维护管理。

  5、积极充实市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依托部分企业建立完善部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9

  (一)行政区划

  我县位于xx省西北部,内蒙古高原东南陲,古长城外侧。周邻xx市、万全、尚义、康保、沽源、xx县,又与内蒙古xx县接壤。东西109公里,南北67公里,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现有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89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

  (二)自然资源

  境内地下矿藏丰富,现已发现和探明有金、银、铅、锌、硫铁、硅藻土、浮石、大理石、萤石、橄榄石、石灰石、褐煤、专用粘土等20余种。蔡家营铅锌矿属全国大型综合矿床,富含铅、锌、金、银,矿石储量达8000万吨。

  森林覆盖率达到22%,天然植被以耐寒、旱生、半旱生草本植物为主,主要有:披硷草、羊草等。人工植被为人造林木和人工种草,主要树种有:杨树、柳树、榆树、落叶松,主要人工种草种类有:沙打旺、苜蓿等。

  野生动物中兽类主要有:兔、鼠、蝙蝠、狼、狐等野生动物,禽类有大雁、野鸽、喜鹊、野鸡等。

  (三)自然气候

  我县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降雨量397毫米,无霜期95—110天,年平均气温2.6℃,年平均日照时数2841.8小时,全年活动积温2448℃,年平均7级以上大风日数53天。气温低、无霜期短、光照充足、平均昼夜温差大、干旱多风少雨是主要气候特点。

  (四)主要河流

  境内有25条河流,主要是内陆河水系,分三个流域,包括安固里淖流域、九连城流域、西盐淖流域,河流主要汇集处为安固里淖。安固里淖等10条主要河流年产水量7261万立方米。地下水年补给量2.755亿立方米。现有中小型水库10座,控制面积7.13万亩。

  (五)交通状况

  张北雄距要位,背靠内蒙,南临京津,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闻名世界的古张(张家口)库(库伦)大道必经之地。县城距北京240公里,距张家口和京包铁路45公里,207国道、张化、张尚、张沽、东商、张三等公路干线和正在建设的张石高速公路于此聚集辐射,构成了以县城为枢纽,连接内蒙、辐射京津的交通运输网络,是沟通华北内地与坝上及内蒙古的咽喉要道。公路交通四通八达,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的危险性增大。

  (六)污染物排放情况

  XX年,全县共有重点工业企业19家,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1604万元;主要污染物有cod、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六项污染控制指标;全年总用水量450万吨,其中:工业用水总量189.94万吨,共排废水282.8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60.88万吨;cod排放量379吨,氨氮排放量18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70吨,烟尘排放量123吨,粉尘排放量53吨,固体废物排放量1.09万吨。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有:皮毛加工行业、马利、天露等企业,危险源主要有:铅锌矿、东华公司。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10

  一、目的

  为了确保重大环境污染发生以后,我项目部能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重大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及善后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控制污染源,及时制止重大环境污染源的继续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项目部环境污染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

  二、组织

  本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职责

  1、任务是了解掌握险情,组织现场抢救指挥及对外联络。

  2、任务是根据指挥组指令,及时调动抢险员、器材、机械上一线抢险。

  3、任务是保护我项目部及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外界的联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并负责生活保障。

  四、事故处理救援程序

  1、施工现场和基地发生一般的环境(如噪声超标)污染,项目部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指挥部组织上相关人员及时处理、中止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及采用有效措施,确保能达标时方可继续施工。

  2、当施工现场及基地发生为重大的环境污染,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工进行抢险。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及时制止污染的后续发生,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3、对很严重的环境污染发生(如火灾发生、大量有害有毒化學品泄漏)后,要首先保护好现场,组织项目部人员进行自救并立即向工程管理部上报事件的初步原因、范围、估计后果。如有人员在该严重的环境污染中受到人身伤害,则应立即向当地医疗卫生部门(120)电话求救。同时通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污染的检测。工程管理部指挥部人员赶赴现场,按各自职能组织处理事故。

  4、当火灾发生后遵循消防预案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快速度切断火源,断绝火点,控制火势及熄灭火灾。并做好现场的有效隔离措施,及火灾的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组织地分类清理、清运,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当发生大量有害有毒化學品泄漏后,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及时清理外运,或采取隔离措施后及时委托环保部门处理、检测,以求将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5、立即组织安全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立即组织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的举一反三环境保护安全再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遵章守纪,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五、各相关通讯地址

  医院抢救中心:120匪警:110火警:119

  工地现场值班电话:

  有关负责人电话:

  项目负责人手机

  安全员手机

  安全员手机

  技术负责人手机

  施工员手机

  附近医院地址: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11

  一、在接到停电通知的情况下,各停车场(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应做好停电前的应变工作。

  二、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突然发生停电管理处工作人员应立即确认是内部故障停电还是外部停电。若系内部故障停电,应立即派人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若系外部停电,一方面要防止突然来电引发事故,一方面致电电力局查询停电情况,了解何时恢复供电,并将了解的情况通知管理处主任。

  三、配备有发电机组的停车场(库)要及时起动发电机组的运行工作。

  四、管理处主任要安排人员到各主要出入口维持秩序,加强安全措施,严防有人制造混乱,浑水摸鱼。

  五、详细记录停电事故始末时间、发生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造成的损失。

  六、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关闭停车扬(库)时必须上报公司管理部.

  七、突发停电的预防措施:

  1.管理处应经常检查应急照明确保正常;

  2.管理处应按规定做好对发电机组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3.除配置巡逻、检修用的电筒外,还应配置手提式应急照明灯,并时

  时充电保养,保持完好。

  停电状态

  一、事故停电

  1、配电值班人员接到或发现停事故停电后立刻到事故现场确定事故原因、事故造成停电面积,影响区域。

  2、如停电面积影响较小要及时通知使用部门做好停电后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如停电面积较大要及时上报部门、通知使用部门、通知大堂副理,夜间发生问题要及时通知值班经理,详细说明停电原因、影响面积、处理情况以及应急措施。

  4、立刻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首先要确定故障点,断开故障点将故障范围降到最小,减少影响营业区面积。

  5、要尽量采取临时线路保障营业区用电和必要的设备用电供应。

  6、对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与使用部门沟通,说明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让使用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事故处理完毕要要及时恢复用电并通知部门、使用部门、夜值经理及相关岗位。

  8、供电正常后要对事故点进行监督跟踪防止故障再次发生。

  9、事故处理完毕运行正常后要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发生故障原因从管理或即使角度对设备或线路进行相关改造,并整理文件备档作为培训教案使用。

  二、计划停电

  1、计划停电是指供电部门对线路进行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前两天会同通知使用部门到供电部门办理工作票。

  2、值班室接到通知后要立刻报部门领导,并通知酒店领导。书面通知各部门详细停电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客人的解释工作

  3、通知各部门计划停电可以对双路供电线路进行转换时间需要5分钟,这5分钟酒店各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计划停电各部门要做工作好客人解释工作、电梯停放一楼、使用电脑要提前关闭等工作

  5、停电后工程部按规定对线路进行转换,转换完毕后对酒店低压配电室进行送电、同时对一楼配电室进行投送。投送完毕电话查询各部门各岗位供电情况。

  6、供电正常后巡查负二层供水设备、低压配电室、十五、十六层水箱水位,巡查完毕在巡查记录上登记巡查情况。

  7、整个供电处理完成后在工作日志上详细登记操作时间、步骤、人员存档。

  三、事故停电

  1、事故停电是指外供电线路发生事故造成停电,这种停电分大面积停电无法恢复和瞬间闪断两种。

  2、事故停电由于属于突发事件,所以情况一般都非常紧急需要各部门协调工作。

  3、配电值班人员发现停电后要第一时间询问供电部门停电原因,及时通知大堂副理、夜间要通知值班经理、部门经理、及酒店各相关值班岗位。

  4、查明原因后要立刻采取措施确定处理案。

突发环境的应急预案 篇1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__〕119号)、《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__〕6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环发〔20__〕38号)、《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政办秘〔20__〕35号)等,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

  成员: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局办公室、督察办、法规科、人事科、科财科、生态土壤科、大气科、固管科、行政审批科、监测辐射科、宣教科、机关党委,阜阳环境监测中心、市执法支队、市环科所(市水环境所)、市环境应急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2 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应急中心,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做好与本预案和当地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3.2 风险控制

  局相关科室、二级机构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局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生态环境风险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3.3 应急队伍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配备,明确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职承担环境应急工作,做到专人专岗。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3.4 物资装备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3.5 技术支持

  市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

  3.6 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辖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监管、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强化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3。

  4.2.2预警发布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

  接到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报告后,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批准,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提出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的建议。经批准后的预警信息可通过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发布。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予以发布。其中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还应及时报告省厅,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报省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建议。(预警发布及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

  4.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流程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依照《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市环境应急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对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其中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对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跟踪调度,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4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5.2 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报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有条件的同时报送视频、图片等信息。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的信息,按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向本地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市的,市局要及时向邻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视情向市政府提出向邻市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应对(市生态环境局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超出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请省厅提供支援和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6.3.1 一级、二级响应

  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审批表见附件5)。

  一、二级响应时,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现场,市局实行24小时值班,局领导在岗带班。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局相关科室、二级机构组成的若干工作小组,并通知相关市直单位加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局办公室、市环境应急中心等加入市综合协调组;

  (2)局相关要素科室、市执法支队、市环境应急中心等加入市污染处置组;

  (3)阜阳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入市应急监测组;

  (4)局科财科、市执法支队等加入市应急保障组;

  (5)局宣教科加入市新闻宣传组;

  (6)局相关要素科室、法规科、机关党委,市执法支队、市环境应急中心等加入市调查评估组。

  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6.3.2 三级响应

  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会商研判,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二级机构以及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市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和支持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县(市、区、园区)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信息发布

  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 损失评估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等工作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局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生态环境厅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7.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响应,谁评估”的原则,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局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8应急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装备、通信、技术保障。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局要参照本预案和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