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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认购增资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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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认购增资合同(精选3篇)

小麦认购增资合同 篇1

  甲方: ——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乙方:——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丙方:——

  地址: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甲、乙、丙各方就认购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至——万元人民币。

  二、——万元人民币的增资额,由甲方认购——万元人民币,乙方认购——万元人民币,丙方同意认购——万元人民币。

  三、认购增资后,——有限公司的性质由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的出资额以——出资;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以——出资;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认购增资的出资额以——出资。合营期限为——年。

  四、出资期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部分的出资额由甲、乙、丙三方按其认购增资范本范文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和民法典等。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小麦认购增资合同 篇2

  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

  本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市签署:

  (1)[·],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授予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2)[学校](“学校”),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境内社会团体法人,其地址为[·];和

  (3)[WFOE的名称](“接受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4)[·],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学校其他出资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授予人、接受人和学校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引言

  学校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教育]业务(“业务”)。授予人持有学校80%的出资份额,如本协议附录1所列(合称“出资份额”)。

  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各方及学校其他出资人已经签署并且还将签署本协议附录2所列的其它几份相关协议(合称“相关协议”)。各方及学校其他出资人希望通过签署出资份额质押协议将授予人对学校的70%的出资份额质押给接受人,以确保学校及其出资人在本协议和相关协议下的义务(合称“义务”)。

  为此,各方经共同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除非另有规定,以下表述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意思:

  “财产负担”是指对财产的任何种类的法律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留置、财产负担、担保、他人权利、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或类似安排、质押、担保权益、从属是担保协议、抵押异议、所有权瑕疵、所有权保留协议、期权、限制性契约、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出价权,或任何相似权益,或任何性质的法律限制。

  “章程”是指学校不时修改的章程。

  第二条认购出资份额

  2.1授予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接受人(或接受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指定人”)授予独家认购授予人在学校的70%出资份额(“认购期权”),接受人(或指定人)可在接受人自行决定的或其希望的任何时候以及在无论多少次的交易中购买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

  解析

  第三条对价

  3.1除非适用的中国法律要求对出资份额进行评估,否则出资份额的行权价应等同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或者等同于接受人行使认购期权时到期并应付的授予人和公司向接受人所负的债务总额,两者以低者为准(“出资份额收购价”)。

  第四条认购期权的行使

  4.1行权通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人可通过向授予人发出书面通知行使认购期权(“行权通知”)。行权通知应列明拟购买的出资份额数以及该等出资份额(“拟购出资份额”)的所有权转让日。

  4.2出资份额转让。

  (a)收到行权通知后,授予人应根据行权通知中规定的指示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其拥有的拟购出资份额的有效、充分和可转让的所有权。授予人应使接受人或指定人成为拟购出资份额的合法登记所有人,且拟购出资份额不应存在任何留置或任何形式的财产负担,且授予人应通过履行实现该等转让所必要或需要的所有行为以便于将拟购出资份额的所有权转让给接受人或指定人。

  (b)授予人为持有学校80%的出资份额的出资人,其应促使学校立即召开理事会以通过以下决议(i)批准授予人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拟购出资份额所有权,以及其他出资人就该等转让放弃其各自的优先购买权;和(ii)指示公司理事会通过所有接受人认为授予人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拟购出资份额所有权所必要的决议。学校其他出资人应对此提供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c)各方应签署所有其他必要的协议或文件,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许可或准许,以及采取所有其他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拟购出资份额的有效所有权所需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拟购出资份额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解析

  第五条承诺

  5.1授予人和学校以及其他出资人在此作出如下连带承诺:

  (a)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充、变更或修改学校章程,也不得增加或减少其出资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学校的出资结构;

  (b)授予人应根据良好的财务和业务标准保持公司的存续状况,并应谨慎有效地经营业务;

  (c)授予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出资份额中的任何法律或受益权益,或允许对其设置任何财产负担,除非根据各方于本协议同一日期签署的出资份额质押协议(“出资份额质押协议”)进行的质押;

  (d)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任何时候,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予人不得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学校的任何资产或学校业务或收入中的法定或受益权益,或允许对其设置任何财产负担;

  (e)学校不得引起任何债务,除非是(i)在正常业务操作中而非通过贷款发生的债务,但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债务价值不得超过[万]人民币和(ii)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发生的债务;

  (f)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签署任何价值超过[万]人民币的合同;

  (g)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贷款或信贷;

  (h)应接受人请求,学校应向接受人提供关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i)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与任何实体或任何人兼并或合并,也不得对任何实体或任何人进行收购或投资;

  (j)学校就任何关于学校资产、业务或收人而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应立即通知接受人;和

  (k)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向其出资人宣告或分配红利。

  解析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

  6.1授予人和学校以及其他出资人在此向接受人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a)本协议和相关出资份额转让契据的签署和履行完全符合学校章程;

  (b)其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条款向接受人转让出资份额所有权所必要的任何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在可行的范围内)的权力;

  (c)授予人对出资份额拥有充分和可转让的所有权,且该等出资份额除出资份额质押协议外无任何财产负担;

  (d)学校对其所有资产拥有充分和可转让的所有权,且该等资产无任何财产负担;

  (e)学校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所适用的法律);和

  (f)就出资份额和学校资产无任何未决或潜在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转让。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予人人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或义务。接受人可以转让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相关协议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任何该等转让应包括接受人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被视同为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相关协议原始一方。授予人应在接受人要求时签署所有使该等转让生效所需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7.2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更改只能由接受人书面作出。各方签署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如适用的法律、争议的解决、进一步保证、费用及支出、继任者和受让人、通知、完整的协议、弃权、无默示弃权、声明、可分割、语言和份数、标题等,适用相关协议的约定。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与相关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以资证明,本协议各方的授权代表已于文首所载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授予人]

  签名:

  姓名:

  [其他出资人]

  签名:

  姓名:

  [WFOE]

  签名:

  姓名:

  职务:

  [学校]

  签名:

  姓名:

  职务:

  附录1:学校出资结构信息表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比例

  出资人A

  20%

  [出质人]

  80%

  附录2相关协议清单

  序号

  协议名称

  签约方

  见证方

  签约日期

  1

  投资框架协议

  甲方、乙方、

  境外投资方

  2

  贷款协议

  WOFE【乙方】

  甲方、学校

  3

  表决权代理协议

  WOFE【乙方】学校

  甲方

  4

  委托持有出资份额协议

  WOFE【乙方】

  甲方、学校

  5

  出资份额质押协议;

  WOFE【乙方】

  甲方、学校

  6

  独家认购

  出资份额协议

  WOFE乙方

  学校甲方

  7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WOFE学校

  8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WOFE学校

  9

  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WOFE学校

  附录3: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本文件,特此宣布,为了确保[·](“学校”)的出资人(“委托人”)履行其与[WOFE](“代理人”)和学校于本委托书同一日期签署的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协议”)下的某些义务,委托人特此制作和签署本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委托书”)。

  委托人特此不可撤销地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命[代理人]作为其代表,就委托人在学校中的70%出资份额(“出资份额”),在其权利的最大范围内,拥有全权代理权。

  本委托书签署后,委托人就任何出资份额给予的所有先前授权委托书在此被永久性地撤销,并且委托人特此保证,未经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就任何出资份额不向任何第三方给予任何授权委托书。本委托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基于协议授予,只有在协议终止时才终止。

  在本协议终止前的任何时候,在需要出资份额持有者进行投票或其他行为的任何会议上或任何其他的情况下,由本委托书指定的代理人有权以所有出资份额进行投票。

  本委托书对委托人的所有高管、董事、代理人、受让人和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以资证明,以下签字方已于[日期]签署本委托书。

  [委托人]

  签名:

  姓名:

小麦认购增资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墓园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陵塔墓园,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___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墓位使用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墓位基本情况:

  1、甲方园区内所有墓(塔)位式样、规格、材质、墓(塔)区室内外装饰、地面硬化面积、环境配套、高度、朝向等均由甲方统一规划、建造,乙方可在规划内自由选择经甲方认可的墓塔位产品。

  2、乙方在园选定_________园_________区_________排号_________墓位作为安葬(放)骨灰(骨缸)使用限葬(放)_________位骨灰或_________位骨缸。

  上述墓位的定制墓型为_________型_________穴,墓位的墓型规格、建设标准等参照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条费用:

  1、销售总价为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墓位销售价(墓位土地使用、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__________________元、墓塔位前________年长期管理费_________元、工本费_________(安葬证每本_________元)。

  即每年管理费按该产品实时总价的千分之_________计价。

  2、墓位前________年管理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前________年期满后____日内乙方应足额缴交下一个________年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实时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清墓位土地使用及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前________年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上述墓位,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条墓面制作:

  1、甲、乙双方就墓面制作的有关具体事项(如碑文刻字、墓面完工合格后的交付日期等)签订《墓位建设工程单》,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文字内容真实、合法,甲方对乙方墓志铬内容有审核的权利。

  2、为保持甲方陵园墓区的统一规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整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不得随意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

  3、甲方应于墓面制作完工后的____日内通知乙方验收,验收以《墓位建设工程单》为标准。

  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的____日内到陵园办理墓面验收手续,逾期视同验收合格。

  4、甲方按规定向乙方发放《安葬证》。

  第四条墓位的保修与维修:

  1、经乙方验收合格的墓位由甲方负责保修。

  墓位基础保修________年,墓石保修________年。

  保修期内出现的墓位质量问题,甲方维修或更换。

  保修内因乙方擅自拆卸、不合理使用导致的损坏,免除甲方保修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及超出保修期的自然损耗造成的墓位损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3、保修期外,墓位发生自然损坏,乙方若需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墓园管理:

  1、乙方在陵园内进行安葬(放)、祭祀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殡葬法规及甲方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陵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2、陵园内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

  3、鉴于陵园属公共场所,乙方自行置于墓位上的祭祀用品、装饰品,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不负管理责任。

  4、乙方已安葬(放)的骨灰、骨缸,因特殊原因需起葬迁移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收回原购买发票、《安葬证》原件后方可迁葬;迁葬后原墓位按甲方规定及有关殡葬政策处理,甲方退还剩余管理费,其他费用不予退还;迁葬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墓位销售使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灭,即本合同解除。

  5、乙方对甲方墓园管理质量不满意的,有权向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出现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墓位,骨位等由甲方深埋处理;

  (1)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2)擅自转让、转变的;

  (3)超过_________个月不缴纳续期管理费,经甲方通知催告,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后_________个月仍未缴纳的。

  3、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的。

  第七条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若有对本合同及《墓位建设工程单》的变更,应当通过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或进行书面确认。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对于验收中存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无偿予以解决。

  因乙方提供内容有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交付墓位日期相应顺延。

  2、乙方墓(塔)位内安葬(放)的所有骨灰、骨缸如发生遗失,甲方一次性按乙方所交年管理费的_________倍(每座)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未交管理费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乙方放入墓(塔)内的随葬品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甲方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墓位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4、乙方入园安葬(放)、祭祀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乙方逾期缴纳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按日千分之_________收取滞纳金。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调整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若在甲方告知____日内未恢复原状的,由甲方予以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保证已具备购买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已得到其他亲属的授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亲属之间有关墓位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乙方亲属之间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或另有)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条其他:

  1、乙方通讯地址、邮编、电话(手机)号码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寄送的有关通知在发出____日后,视同送达。

  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有误造成的送达失误,甲方概不负责,并视同送达。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乙方缴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费用后开始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