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差旅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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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差旅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精选3篇)
学校差旅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篇1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保障教师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学习培训、外差等工作任务,现对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差旅原则
1.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服从学校外差工作安排,学校安排后方为因公
出差。
2.因公出差享受学校差旅费用报销。
3.凡因公务、学习、培训、会务等出差必须报校长批准。
4.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交通费限额凭票据报销,住宿费限额凭票
据报销。
5.因公出差,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必须完成相关工作,否则不予报
销。
二、差旅报销标准
1.所有差旅报销必须使用规范票据,否则不予报销。
2.交通费一律据实限额报销,目的地为宜城市,交通费按乘坐公共
汽车票价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的士费用)包干10元;乡镇内,乡镇间交通费以乘坐公共汽车票价据实报销,无的士费用;目的地为襄阳市及以上城市,交通以乘坐公共汽车票价据实报销,市
内交通主要以乘坐公交车为主,若需要乘坐的士需以直线距离打表计程计时票据为准。
3.本校教职工多人同去同一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不按人头重复计算。
4.出差人员未按审批出差路线绕道出差的,其绕道期间多开支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一切由个人自理。
5.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走亲访友而开支的,一切由个人自理。
6.所有外出学习凭上级文件通知,并报校长审批后方可外出。学校只报销文件通知的金额,一切自费项目不予报销。
7.到襄阳市以外参加长期会议或被学校委派长期学习培训的人员与会或培训期间按教体局有关文件执行。
8.因职务评聘、学历培训、个人考证等为目的的各类学习培训外出,学校原则上不报销任何费用。
9.出差回校后一周内报销,每次填一张差旅单。出差前需预借现金要填好借条,经校长签字后领取。
10.自带交通工具的按公共汽车标准报销交通费,没有经过校长同意的,安全自己负责。
11.因特殊情况租用交通工具的参照教体局租用车辆规定执行。
12.教职工乘坐学校租用车辆进城的,不再单独报销个人任何交通费。
三、住宿费报销标准
1、宜城市内出差、学习、培训、会务一天内能来回的不报销住宿费,因连续多天确需住宿的按最高限额每天50元,依据票据限额报销,超过最高限额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2.襄阳市内确因时间原因需提前或推迟一天到或回而住宿的,应提前向校长申请。按最高限额每天80元,依据票据限额报销,超过最高限额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3.国培、省培、襄阳市培训、大学生顶岗教师培训以教体局文件为标准。国家包吃包住包交通,学校只报销培训人员从学校到集中点的交通费。对于培训时间超过一月的补助交通费,补助标准为一月100元包干(包括开学报道以及培训结束回校)。
4.教师因参加教研室组织大比武,大讲赛,说课等活动,若是学校集体活动已组织包车就餐等,不报销单独个人交通费住宿费。一人单独参与活动的交通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住宿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制作课件、购买相关材料费用必须事先汇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无批准者费用自理。
四.报销程序:由出差人填好差旅报销单,粘贴好票据及文件通知,由年级负责人签字证明,再由校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说明:
1、出差均无伙食补助通讯费补助,此制度从讨论制定后执行。
2、制定本制度是为以后有制度可依,公正、公开、公平。
3、本校差旅费住宿费只为本校教职工服务。
4、此制度从____________年执行。
学校差旅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差旅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篇3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创建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基本要求
1、全体员工要团结一致,各尽其职,献出真诚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2、全体员工按照本店编排时间表,准时上下班、休息,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应办理请假手续;
上班时间要衣冠整齐干净,穿工作服,佩工作卡,保持整洁。
上班前不吃刺激性、有异味的食物,保持口腔卫生。
3、上班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场所;
不长时间会客;
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不准私自带他人进入工作地点,不得私自将本店物品带出或赠予他人。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
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5、保守本店经营机密。
二、工作要求
1、敬业,积极进取,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2、不因自己心情而影响工作质量。
不要把任何不愉快的心情带入本店,不要把不愉快心情强加于顾客、同事身上,给别人带来不愉快。
3、切实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和督导,按照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不得顶撞上司,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上司安排的工作,如不满可向上一级投诉,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
4、有合作精神,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为同事创造条件,注重服务质量,使客人对服务无可挑剔。
5、工作要认真负责,力求准确无误地完成工作任务,如遇有疑难问题要报告上级,请示处理;
因责任心不强,不按服务规范操作而造成的人为错误或影响发型效果,当事人要受到经济处罚。
三、对待顾客
1、记住顾客是我们的老板;
在店里,顾客是最重要的,不要忽视顾客的需求,不要给顾客出难题;
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
2、做好客人进来的接送工作,要做到“一带二送三介绍”(即带位、送茶、介绍产品、发质知识)。
在顾客进店前应及时把门拉(推)开,侧身喊一声“欢迎光临”,千万注意不要把顾客的路挡住。
在带入后,要很小心的问顾客需要什么服务;
在服务中要通过拉家常、谈工作、天气等找到顾客感兴趣的话题,多用赞美、佩服的语气与顾客沟通;
在介绍服务时注意运用专业语言,当顾客很烦,对你语言过重时,不能露出不满表情,应婉转而得体地把话题引向别处。
3、多用礼貌用语,热情接待顾客,面带微笑,耐心回答客人的询问。
以真挚的态度为顾客做好接待工作,存放手袋、物品等事宜。
4、工作时面带微笑、有礼貌、负责任、诚实、细致、讲效率、说到做到,对工作不推诿,不拖拉;
接待客人要善始善终,交接工作要清楚。
5、在工作岗位服务要热情、礼貌、周到,接待客人或与客人和同事交谈要用敬语,上班要按本店要求的标准进行服务,接送客人要有道谢声,工作出现差错和失误要有致歉声。
6、多学沟通技巧,不勉强顾客作其它消费或勉强其购买产品。
7、结账时要礼貌待客,对客人应付的现金清点后要复述一遍,防止出错单,跑单现象。
8、及时处理客人或同事遗留的物品,并向店长报告。
9、掌握顾客情况,对异常顾客要留心观察,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卫生要求
1、每一位员工有责任保持本店环境的整齐、清洁,不得随地丢杂物,同心协力劝导顾客自觉遵守,维护本店正常秩序。
2、搞好区域卫生。
员工在为顾客服务完后,要及时把头发等地面杂物清扫干净。
3、工具使用前后必须清理干净,摆放整齐,工作地点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物品,设备用完后,必须放回原处,并清理干净。
五、其它
1、本店要求每位员工统一手法、统一技巧,不断提高每位员工的技能。
2、养成节约用电、用水、节约使用产品和易耗品的良好习惯,爱护公物;
看到将要坏的地方立即通知维修。
3、对仪器、用品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使用;
如发现物品损坏或出现故障要及时报上级处理,联系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4、如要工作中出现意外情况,上司不在又必须立即解决时,应电话联系并自己妥善处理。
5、“十点”工作原则:
做事多一点,微笑多一点,脑筋活一点,嘴巴甜一点,效率高一点;
说话轻一点,肚量大一点,仪表美一点,行动快一点,服务好一点。
6、“八条”服务标准:
客人进门问声好,安排落座端饮料,轻声细语问需要,主动倾听沟通好;
翻查资料供参考,产品特点详知道,引导服务最重要,下次服务还会找。
7、接待客人九大用语:
(1)欢迎光临;
(2)对不起;
(3)请稍等;
(4)让您久等了;
(5)请这边来;
(6)是,明白了;
(7)实在不知说什么;
(8)请原谅;
(9)谢谢。
8、员工七大服务要求:
(1)表情自然,多些微笑;
(2)明白,声音干脆、清楚、亲切;
(3)动作忙而不乱,应付突发事件随机应变;
(4)永远站在顾客立场着想;
(5)永远不要在客人背后议论客人;
(6)记住客人的名字;
(7)和同事之间也要用普通话。
9、员工在店外或下班时间做违法乱纪的事,与本店无关,后果一律自负。
风险提示: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