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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大学生辩论赛主持人主持词(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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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鑫:生存当然是人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

  法化!

  正方三辩问:

  郑鑫: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

  反方四辩回答:

  唐栋: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但是权力并不都是相对化的,有生

  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一,二,四辩进行提问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

  正方一辩回答:

  丁惨: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 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治疗的一系列标准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

  正方二辩回答:

  刘冬: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 国家现在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

  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该

  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

  请问,如果没有治愈的希望,为何不能安乐死?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对方辩友!难道死才唯一的方法吗?请问对方;安乐死有弊端吗?

  正方四辩回答:

  孙能烨: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对方也认同这一前提

  当死亡是唯一的结果的时候,所以我们才要好好的死

  任何事物都有弊端的

  我们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 生死弊端 减少到最低

  (3)下面请正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

  郑鑫: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 的呼声越来越高。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 需要的强烈表现。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谢谢!!

  (4)下面请反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